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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管处:顺路免费带人违变态理

  合肥市中院支持该处罚,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新快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免费捎带生疏人,成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三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懊悔不已。

  李荣寿是否非法营运?做出处罚的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称,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础常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撑了运管处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白叟已经上诉、申述了近4年。

  事件

  老人自称顺路带人做好事

  运管处坚称非法经营

  今年67岁的李荣寿是一名退休职工。2008年7月18日下战书,在合肥市保健院门外,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向刚开摩托送完妻子的李荣寿求助。这位女士称有急事,盼望李荣寿能用摩托载自己一程。“我表示自己不是‘摩的’,但该女士一再求我。原来是想做好事,又是顺路,于是就许可了”,李荣寿说。李荣寿回想称,这位女士在达到目标地后下车,说没有零钱,李荣寿表示不必给钱。

  等到该女士走远,李荣寿收拾头盔正筹备分开时,却被合肥市交通运输治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的执法职员拦下。执法人员讯问李荣寿是否定识方才搭载的女士,李荣寿表现不意识。执法人员认定李荣寿是“摩的司机”,请求暂扣他的车辆。

  “我并没有收钱,只是顺路载一程”,李荣寿辩护道。他特地把身上所有能装货色的口袋都全体翻出,证明自己并未收费。“但执法人员认为我带互不相识的人,虽没收钱,却有收费约定,也即是非法营运。我说,我没有收费商定,让我和那位女士当面对质,但没被容许。”

  2008年8月20日,运管处对李荣寿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书》)。其中提到:“执法人员通过对李荣寿及其所载乘客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证明乘客和李荣寿互不相识,乘客从长江饭店乘坐该摩托车到阜阳路菜市场,约定付费5元。根据现场采录及调查核实,认为李荣寿应用二轮摩托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非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实……”

  最后,《处罚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跟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对李荣寿作出责令其结束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诉讼

  法院:运管处的证据相符法律老人:

  证人和搭载的不是统一人

  李荣寿不服,遂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11月lv新款3折賣,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中称,被告(运管处)向法院提交了现场录像、李荣寿的询问笔录、乘车者证言来证明李荣寿违法营运。此外,运管处称,被答辩人(李荣寿)诉称系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不仅违反根本常理,更与答辩人(运管处)提供的证据不符,显然不能成破”。

  对运管处提供的证据,李荣寿认为,现场录像没有全景画面,反应不呈现场情况。“证物证言的身份没有表述,出具的时光没有,证人签名也看不明白”,且乘客证言与《处分书》中所描写的情形相抵触。

  但经审理后,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剖析断定,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符正当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用度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支持了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书》。李荣寿说,录像中的女子跟他所搭载的不是一人,“这个女孩二十岁出头偏胖,然而我搭的那个大略30岁高低,偏瘦”。

  李荣寿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运管处证据矛盾,不能成证据链

  证据不合乎要求,应该不予采信

  败诉后,李荣寿并没有废弃。李荣寿说,“工夫不负有心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考察,也发明了这些证据中的问题。”

  2010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等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抗诉书》。《抗诉书》中称,“市运管处提供上述三份证据岂但不能构成证据锁链、内容互相矛盾,而且该证据不契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应当不予采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荣寿的判决,“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违背法定程序”。《抗诉书》还对运管地方提供证据进行了质疑。

  疑点重重

  1现场录像。《抗诉书》中提到,运管处所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李荣寿摩托车驾驶人与乘客现场交易以及运输情况等持续性的全部场景,其仅显示一家录音录像制品商店内、外的两处场景:

  “一是店内一位市运管处执法人员询问一位手中拿着一沓音像制品的年青女士即所谓刚才乘坐摩托车的人‘是否认识,什么处所坐车,给了多少钱’。该女士简短而间断的答复是‘不认识、长江饭店那边、5元’……”

  “二是店外李荣寿和市运管处工作人员之间的询问、答辩及争吵凌乱的局面。此节音像材料显示,李荣寿依据市运管处工作人员的询问,情感冲动地问难:从市妇幼保健院大门外应要求顺路送了一位不相识的女士到双岗,未讲钱也未收钱,自己在做好事,并将其身上所有夏衣口袋翻过来给在场的人查看,以示其确切未收钱;且请求执法人员调查,要求进入商店与那位被询问的女士进行对质未果,该女士身份不明。””省检察院还认为,运管处提供的本案现场录像不吻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应当不予采信。

  2 李荣寿的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李荣寿陈说其应一位看来有急事、不相识女士的恳求lv官方網,在桐城路口妇幼保健院大门四周顺道做好事将该女士送到阜阳北路的双岗邻近,其不是摩的,本人身上没有钱,不讲钱也没有收钱,‘这位女同道都走了’……显然,该笔录不能证实李荣寿从事途径运输经营的事实。”

  3证人证言。《抗诉书》中表述:“该证言系乘车人徐某某(名字不清)的书面证言,其内容为:‘自己于2008年7月18日16:20左右乘坐皖A82727号摩托车从合肥市小花园到双岗,支付或约定运费为4元。本人与该车驾驶人互不相识。’该证据与前述现场录像有关乘客女士乘车的地点、付费金额等内容相互矛盾。且该证据是预制的格局文本,没有证人身份的表述,没有题名时间。证人名字不清楚,联系电话不通。尤其该证人并未依法出庭作证lv2012官方kason新款目錄,故该证据的实在性难以认定。”

  合肥中院:

  做好事送人没有证据证明

  收到《抗诉书》后,安徽省高院下达裁定书,令原审法院合肥市中院对此案再审。然而,李荣寿又败诉了。合肥市中级国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裁决,保持原判。合肥市中院以为,运管处供给现场录像及相干书面证据,可能彼此印证,能证明李荣寿非法营运的事实。“李荣寿否认用摩托车载人,但辩称是应人要求做好事送人,并非载客营利,没有证据证明”。

  对此,李荣寿说,“老李我做好事送人,也不要你宣扬表彰,为什么要证据证明?处罚者运管局才有证明我守法的义务才对。看来,当前做好事先要先开个证明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详细行政行动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

  合肥市运管处工作人员表示:“时间这么久,你当初让我讲当时是怎么处罚的,我也没有措施给你提供确实的信息。”当记者愿望与当事执法人员获得接洽时,该工作人员称,“不太适合”。

  同时,运管处该工作人员表示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会有一套处罚认定程序,假如对处罚决定不满,当时可以举报投诉。“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件事”,该工作人员最后说。

  李荣寿表示,他将持续申诉。日前,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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